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见《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主要包括:
1、决策公开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解读、规划信息、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公开等。
2、执行公开
包括预算决算、政府采购、市政府实事项目、重点公开领域等。
3、管理公开
包括机关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下属单位、领导之窗、人事信息、权责清单、政策文件等。
4、服务公开
包括一网通办、数据开放、公共服务事项等。
5、结果公开
包括交通统计、建议提案、双公示等。
6、依申请公开
包括在线提交申请、在线申请查询、撤销等。
7、其他公开信息
包括回应关切、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等。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https://dlysj.sh.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机关承诺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照相关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受理地点:中山南路1155号
邮编:20001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国定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23196000
传真号码:021-23196180
(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在线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具体为首页>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在线提交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提交即可。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请在信封、传真件的显著位置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业务。
(三)申请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正反两面)。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申请注意事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一)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条例》及本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9、所申请公开内容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要求行政机关解答特定问题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根据便民原则作出解答或者指引。
11、所申请内容属于信访、行政复议、诉讼、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等信息,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所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二)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但是本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表下载
相关附件
2020年10月28日